第一百三十一条?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,并建立健康档案。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,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。
健康档案:分为企业健康档案和员工个人健康档案。企业健康档案,应当包括健康检查制度、年度体检计划或安排、体检汇总表、体检不合格人员调离岗位通知书等。企业员工个人健康档案,应当包括员工个人体检汇总表、体检证明原件(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、医院体检报告)等。
本条款是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,目的是加强员工身体健康管理,保证药品质量,防止药品污染和疾病传播。
企业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在上岗前及按年度进行健康检查,并建立健康档案,以确保其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。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包括采购、验收、保管、养护、销售和质量管理等,体检项目主要包括肝功能、便培养、胸透、皮肤体征、视力和辨色力等,发现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甲型病毒肝炎、戊型病毒性肝炎及活动性肺结核、化脓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,应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,以避免药品受到致病菌的污染,同时保护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,防止传染病的传播。
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